由“资深法官解读”看中国酒文化的潜规则功能
近日,因公喝酒醉死可算工伤的报道遍布媒体,问题源自《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行政诉讼 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第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中或工作前饮用酒类食品,工作中受酒精作用影响,行为处于非正常状态,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伤亡 的,可视为醉酒,用人单位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应该说从这个规定看不出因公醉死可算工伤的意思,媒体报道与公众批评的焦点集中在重庆高院行政庭几位资深法官对上面暂行规定的延伸解读,这几位资深 法官说,职工按照单位或领导安排去搞接待应酬,喝死喝伤了,就该算工伤。2009年,官场频现雷人之语,看来资深法官也不甘寂寞。
对于来自各方的批评,12月11日,重庆高院新闻发言人第一时间作出声明,重庆高院行政庭庭长樊非及发布会主持人也强调,“具体案情具体分析”是建 立在贯彻《规定》精神基础上的,希望媒体不要误读,以免造成不良的舆论导向。不愧对是资深法官,说出的话连从事文字工作的媒体都理解不了,而且是重庆的四大媒体。
重庆四家报纸派的记者各不相同,写出来的稿件不同,标题制作也不一样,但都传递了同样的意思:工作陪酒喝死人应认定为工伤。这说明在10日的媒体见 面会上,重庆高院资深法官们的确解读出了“工作陪酒喝死人应认定为工伤”这层意思或者在借助媒体试探公众反应,而不是媒体集体无中生有或歪曲理解,进而误 导读者和公众。
先是违背法理信口雌黄,然后将责任推给媒体,所言所为缺乏法律思维的严谨性,缺乏司法中立对法官莫做某些利益代言人的要求,在这几位资深法官身上, 法理没有PK过中国的“酒文化”。
如果问有什么东西大家都知道多了不好,但还要堂而皇之地强人授受,那酒就应该算其一了。本人对文化一窍不通,当然没有法官们资深,对所谓的酒文化也 只是凭直觉判断。中国有句老话:无酒不成席,说明酒已是社交文明礼仪的一部分;但历史上酒后乱性,饮酒误事的先例举不胜举,可见酒也可是残贤毁圣、败乱道 德的恶源,是好是坏全看人的用度。同时还有一句俗语:酒桌上好说话,看来酒也是攻关的利器。你看,按正常渠道应该办的事办不成,推杯换盏之间却可令一切 “障碍”灰飞烟灭!酒的威力,便是“潜规则”的威力!
国人恨潜规则,国人亦爱潜规则。恨的是自己“被潜规则”,因为它破坏了公平与正义;爱的是潜规则为我所用,投入产出比因此可发生奇异的效果。但对多 数人来说,被潜规则的时候多,所以爱它的时候还是少,恨也是无奈,只能是“白云千载空悠悠”了。不正当利益可通过潜规则实现,可恨!正当利益不通过潜规则 有时却不能实现,可悲!
根据这几位资深法官的延伸解读,我们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受单位指派的醉酒死是为工作而死。除了品酒师,目前似乎还没有什么工作是以喝酒为天职的(当 然也没听说过品酒醉死的品酒师)。什么情况下吃受指派的“工作餐”可以醉死?仅因贪杯而醉死就能算工伤恐怕这几位法官也接受不了。那应该是在有攻关任务的 情况下吧?处理事务不按法律与规章去办,看来,资深法官的思维深处也不是法律逻辑与法律信仰,潜规则意识可谓无孔不入啊。
当然,资深法官已作了保留,指出受单位指派喝酒醉死算不算工伤,还要看具体的特殊情况。是什么样的情况我们还是等法官大人给我们明确吧。
喝酒我确实不擅长